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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副总经理被警告并罚款7万元

2024年01月25日阅读人数91657

(原标题:交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副总经理被警告并罚款7万元)

交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副总经理被警告并罚款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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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新金监罚决字〔2024〕19号,沙吉达・司马义(时任交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副总经理)(简称:交通银行),其对交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双录”要求执行不力;违规自制代销产品资料并含误导性陈述事项承担责任。

交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副总经理被警告并罚款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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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对沙吉达・司马义(时任交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副总经理)作出警告,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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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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